案情概述:
被告人王某某,男,安徽省霍邱县人。王某某的朋友过生日,席间王某某另一朋友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,后被害人被王某某的酒杯及其朋友的酒瓶砸致重伤。案发后王某某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。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朱莉明律师接受委托,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。
王某某的家庭情况及其家人的愿望:
王某某家中父母年迈,且身体也不好,家中两个小孩一个刚刚高中毕业,另一个还在上小学,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。其家人希望经过律师的努力,在公安侦查阶段或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,在法院审判阶段能对其作出缓刑的刑事处罚。
难点:
1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,在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,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,想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。
2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,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;而缓刑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所以,若想对其作出缓刑的刑事处罚,必须对其作出减轻处罚。
律师工作:
针对本案上述难点,律师接受委托后,在侦查、起诉及审判三阶段分别做了如下工作:
一、公安侦查阶段:
在公安侦查阶段,尽快会见了王某某,详细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,同时与承办民警积极沟通,从侧面了解案件的一些情况。为将来检察院和法院两个阶段作好相应的准备。
二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:
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,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,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、各证人证言中仔细分析,发现:1、本案系王某某另一朋友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的;2、本案系突发事件; 3、被害人与王某某之前不仅系老乡,而且也是朋友。
基于以上情况,律师认为完全有可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,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所以律师代表王某某家人多次与被害人沟通,最终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,王某某家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,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。
在做了上述工作之后,律师代表王某某的家人向检察院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,为此,检察院还组织公安、被害人及其他各方代表召开了听证会。听证会上,公安基于本案另一被告还未到案的理由,完全不同意我们所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,但我们认为,本案另一被告是否到案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。最终,检察院在综合各方的意见,特别是在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之后同意了我们的申请。
三、法院审判阶段:
在法院审判阶段的庭审中,律师的辩护观点:1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。2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; 3、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,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;4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;5、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,系初犯、偶犯,无前科劣迹。综合上述情况,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给予缓刑的刑事处罚。
判决结果:
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
法律规定: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致人重伤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